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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120032
- 處分日期
- 2020/12/16
- 違規日期
- 2020/10/1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6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銅二級冶煉程序(M01)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359-00號),本局於109年10月14日派員至貴公司(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28路463號)執行稽查作業,現場查獲有數項缺失未符合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缺失如下:(一)現場新增2台噴砂機、1台研磨機及1台切割機,查核當下運作中。(二)袋式集塵器(A011)壓差計儀表讀值顯示為0mmH2O,與許可證核定參數30~200mmH2O不符,且其前端污染源修整區(E017)運作中。(三)袋式集塵器(A010)未裝設壓差計,無法判讀壓差值,且前端污染源噴砂機(E016)運作中。綜上,貴公司M01製程未依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並限期於110年1月22日前提出操作許可異動及改善完成之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10年01月22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二十八路四六三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里工業區二十八路四六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