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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7-020022
- 處分日期
- 2018/02/13
- 違規日期
- 2018/01/0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7年1月5日派員執行環保犯罪案件後續督察,發現貴公司產出事業廢棄物廢塑膠委託未具再利用機構資格之個人及事業再利用,不符合公告再利用管理方式,且未與再利用者簽訂契約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及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4之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新厝里鳳林一路六五三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新厝里鳳林一路65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