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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110011
- 處分日期
- 2018/11/22
- 違規日期
- 2018/04/2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於放流口採水樣檢驗結果懸浮固體為56 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0.87倍)、生化需氧量為37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0.23倍)、化學需氧量為148mg/L(放流水標準為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0.48倍)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期於108年1月4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1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溪湖鎮西寮里員鹿路四段八○、八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溪湖鎮西寮里員鹿路四段80、8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