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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0-050001
- 處分日期
- 2021/05/13
- 違規日期
- 2021/04/2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係屬甲級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領有甲級事業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證號:106桃廢處字0035-5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略以:「處理機構經核准營運,如有產出資源化產品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五、(一)於每月10日前主動連線至中央主管機關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製成各項資源化產品之廢棄物種類、使用量及其資源化產品名稱、用途範圍、產出量、流向、數量與前月底之庫存量等相關資料。…」辦理。惟貴事業未於110年4月10日前於中央主管機關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110年3月份前開規定資訊,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6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鎮興里興隆路七五、八一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興隆路七五、八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