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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3-110029
- 處分日期
- 2024/11/20
- 違規日期
- 2024/09/0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屬潭子廠領有混凝土拌合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369-03號),本局於113年9月5日派員稽查,現場E001燃煤飛灰貯料倉所設置之物料計量設備裝設地點未完全密閉,故運輸車輛於卸載物料(燃煤飛灰)至E001燃煤飛灰貯料倉時,燃煤飛灰未經後端空氣污染防制設備(A001其他袋式集塵器)收集,直接經由前述所提之洩漏點位(物料計量設備裝設地點未密閉處)逸散至大氣中污染空氣,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一段一三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潭子區福仁里環中路一段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