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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8-110003
- 處分日期
- 2019/11/27
- 違規日期
- 2019/10/17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案為即時追蹤系統例行自行勾稽,經查涉及違規事實,如下: (1)就盈松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進行GPS軌跡勾稽,經查108年9月16日申報1筆聯單(聯單號碼:Q710027210800732)清運南亞塑膠工業股分公司新港廠所產出廢棄物,自產源位址清運廢棄物後,未到再利用機構(增明環保工程事業有限公司桃園廠),而至嘉義縣太保市南新里北港路二段105巷27號,又增明環保工程事業有限公司桃園廠卻於該聯單點選再利用完成。 (2)經盈松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到本局說明,該筆聯單係因再利用機構(增明環保工程事業有限公司桃園廠)與南亞塑膠新港廠簽訂廢棄物R-0701(廢木材)再利用處理合約,後因不符成本且發現南亞塑膠新港廠也有與盈松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簽訂R-0701(廢木材)再利用處理合約,故將該契約轉給盈松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3)108年10月17日於嘉義縣太保市南新里北港路二段105巷27號勘查,該地址為盈松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再利用機構廠址,業者表示該批廢棄物已再利用完成,並於108年10月29日更改聯單完成,再利用機構更正為盈松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綜上所述事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之相關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嘉義縣新港鄉菜公村菜公厝二三之六號
- 違規地址
- 嘉義縣新港鄉菜公村菜公厝二三之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