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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70011
- 處分日期
- 2020/07/17
- 違規日期
- 2020/05/2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條
- 罰鍰金額
- NT$35,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於本市大甲區幸福里長安路安利巷51號、長安路2之1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975-04號),經本局於109年5月25日派員前往查核結果發現,放流水以附掛管線方式沿廠內雨水溝排至廠區外,因附掛管線破裂,導致逕流廢水放流口於晴天時有廢(污)水排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28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2.貴公司已於109年7月9日以鎂字第109070903號檢具改善完成資料,本局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5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7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幸福里長安路二之一號、長安路安利巷五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幸福里長安路安利巷51號、長安路2之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