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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70025
- 處分日期
- 2017/07/25
- 違規日期
- 2017/05/1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預力混凝土基樁製造作業,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3)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行政院環保署執行督察時於貴公司蒸氣鍋爐使用之生質燃料貯存區採集生質燃料樣品檢測其含氯量,檢測結果含氯量為0.025%,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准生質燃料含氯量≦0.001%不符,其未依許可內容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6年8月31日前提出改善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6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同法第56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肚區王田里沙田路一段三二○巷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肚區王田里沙田路一段三二○巷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