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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50033
- 處分日期
- 2017/05/17
- 違規日期
- 2017/04/1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加油槍抽氣量與加油量比率檢驗測定(氣油比檢測),共檢測11支加油槍,檢測結果11支加油槍皆不符合「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氣油比檢測合格範圍(0.88~1.20),合格加油槍數未達總檢測數百分之七十,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所定前述管理辦法第8條之1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所定「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及第8條之1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裁處。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彌陀區鹽埕大路一三八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彌陀區鹽埕大路13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