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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8-060015
- 處分日期
- 2019/06/04
- 違規日期
- 2018/12/1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107年12月13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稽查,針對燃料油(產品)貯槽(T001)、收受廢棄物(提維西公司科工廠D-1703、東陽公司D-1703、中油林園廠D-0903)各採集樣品1組,試驗結果發現貴公司燃料油(產品)貯槽(T001)產品試驗結果「試驗報告(KP/2018/C0234)」:水份為1.1%(超過產品規格0.5%)、水份及沉澱物為1.6(超過產品規格1.0%),不符合產品規格,貴公司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所訂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加重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三路六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本工三路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