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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虹樺(即大溪砂石行)

文號
30-104-040013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5/04/22
違規日期
2015/04/01
違反法條
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00
處分種類
勒令停工
違規情節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自文到日起應將位於本市林園區潭平路507-1號場區(潭頭段2259、2260、2261、2262地號)產出廢水製程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同時違反水污染防制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從一重處罰,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第73條第1項第1款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6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林園區潭頭段二二五九地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林園區潭平路507-1號
統一編號
62907124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