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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5-120098
- 處分日期
- 2016/12/20
- 違規日期
- 2016/12/0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按日連續處罰罰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即逕行自103年3月18日至103年3月31日期間,將未經再利用處理程序之紙漿污泥、紡織污泥,於臺南市仁德區車頭段787、788、789、790、791、792等6筆地號土地從事廢棄物處理行為,且經本局於105年6月30日派員開挖前述地號土地,其檢驗分析結果判定該場址除埋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外,鉛檢測值87.4mg/L (標準值5.0mg/L)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該公司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未設於專門貯存場所、地面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或構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1款規定,經本局於105年11月10日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整,並限期於105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善在案,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該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惟本局105年12月5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場址內廢棄物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機構進行清除、處理(再利用),顯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規定自105年12月3日止按日連續處罰1日。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03日。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規定,本局爰依同法同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20099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北門區玉港里灰磘港一二九之四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車頭段787-792等6筆地號土地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