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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060031
- 處分日期
- 2019/06/21
- 違規日期
- 2019/01/2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1,457,6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神岡區大明路191巷36、38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並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397-02號),經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1月26、28、29日及3月7日前往查核結果,查獲以下違規情事:開啟電鍍酸洗槽底部之洩流閥,將槽內之廢電鍍酸洗液經管線排放經廠房後牆開口處排至牆外開放式塑膠貯桶,併該塑膠貯桶內收集之廢水經塑膠管以重力流方式流至鎳系酸鹼系收集井,惟該塑膠管收水孔因長時間未清理阻塞,致塑膠貯桶內廢水溢流至廠區內地面,再沿地面凹溝流至廠外之國豐路排水溝,該排放水質經採樣檢測結果pH 0.1(放流水標準:6-9)、化學需氧量413mg/L(放流水標準:100mg/L)、總鉻2.92mg/L(放流水標準:2.0mg/L)、鋅25.6mg/L(放流水標準:5.0mg/L)、鎳330mg/L(放流水標準:1.0mg/L)。貴公司對廢水輸送及貯存設備,未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致有超出放流水標準之廢水長期疏漏至水體,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之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另涉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經本局令貴公司於文到日起全廠停工並廢止貯留許可證,無再限期辦理改善之必要。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14576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神岡區神洲里大明路一九一巷三六、三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神岡區神洲里大明路一九一巷三六、三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