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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文號
23-101-030014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2/03/27
違規日期
2011/12/19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2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依101年3月22日巡查紀錄,該工程已完工,不另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說明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所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0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告發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苓雅區五福一路六七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鳳山區鳳山溪-大東段整體景觀改造工程
統一編號
76211413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