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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080024
- 處分日期
- 2019/08/22
- 違規日期
- 2019/05/1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官田廠從事金屬基本工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5月10日派員稽察,發現廠區內室外廢鐵場旁堆置爐石(氧化渣)約15噸,未於排放許可登記事項登載。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條件:完成廢(污)水排放許可變更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8年11月2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及附表三及附表八、第5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09-020005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官田區南廍里南廍一二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官田區南廍里南廍一二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