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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080007
- 處分日期
- 2019/08/04
- 違規日期
- 2019/04/3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染源「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廢棄物熱處理(焚化處理除外)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H4265-05號);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4月30日派員稽查時,蒸餾作業區(E101)及冷凝設施(E104)運作中,經查廢氣焚化爐(A101)操作溫度僅460度,與許可核定值600度~800度不符;另現場發現新增3套蒸餾作業區,未登載於許可證內並列污染源;前述缺失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法告發處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貴公司108年8月21日前完成改善,並檢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報請本府查驗,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改善證明文件者,視為未完成改善,屆期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8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樹林里經建五路二六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樹林里經建五路26號一樓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