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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5-111-110002
- 處分日期
- 2022/12/08
- 違規日期
- 2022/09/3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111年9月30日派員查察,稽查當時發現該場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貯存區地點、設施未保持清潔、分區貯存寬度、長度不符規定,且未設貯存專區妥善綑綁措施,另巡查場區周界未見排水與污染物截流設施,再查該場區各類回收物(廢鉛蓄電池、廢塑膠容器、廢紙及廢鐵...等)均未依規定妥善分區分類貯存,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暨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本局111年9月30日派員至貴公司查察,貴公司領有本局同意之「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登記(高市環局衛字第10945518100號)」,從事廢鐵容器、廢鋁容器、廢塑膠容器、廢乾電池、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等回收,稽查當時發現貴公司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貯存區地點、設施未保持清潔、分區貯存寬度、長度不符規定,且未設貯存專區妥善綑綁措施,另巡查場區周界未見排水與污染物截留設施,再查該場區各類回收物(廢鉛蓄電池、廢塑膠容器、廢紙及廢鐵...等)均未依規定妥善分類分區貯存,貴公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暨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暨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苓雅區武慶三路一三二巷二六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苓雅區武聖段121、122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