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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120009
- 處分日期
- 2020/12/03
- 違規日期
- 2020/01/0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5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熱媒加熱程序(M05)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932-00號),本局109年1月6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固定污染源定期檢測報告查核,貴公司於108年8月27日執行排放管道P501粒狀污染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定期檢測,然其粒狀污染物檢測結果濃度為44mg/Nm3(標準為30mg/Nm3);二氧化硫檢測結果濃度為189ppm(標準為35ppm);氮氧化物檢測結果濃度為224ppm(標準為180ppm),上述三測項均未符合臺中市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500000元整,惟貴公司已於109年9月14日信(環)字第109091401號函提送裁處改善證明文件,經審核後認定改善完成,故不另予限期改善。限改日期:109年09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臺中市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清水區下湳里中山路五二五之三、五二五之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清水區下湳里中山路五二五之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