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佑豪畜牧場
- 文號
- 30-113-060012
- 處分日期
- 2024/06/19
- 違規日期
- 2024/04/1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39,338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3年4月17日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派員至放流口採樣,採樣結果:生化需氧量108mg/L(限值80 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另發現未依規定每日紀錄廢水處理設施專用電度表累計用電度數及每月統計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亦未每日紀錄水量計測設施其累計水量讀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66條第2項規定。另查沼渣沼液管線堵塞無法抽送,導致兼氣池廢水溢流至場區地面後,漫流入雨水收集溝再排入陰井,最終沉澱池、曝氣池亦有廢水流至陰井,陰井內廢水經灌溉溝渠流入環境水體,且未依規定於事故發生後3小時內通知主管機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9338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5月27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66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雲林縣褒忠鄉潮厝村王厝路六四之六號
- 違規地址
- 雲林縣褒忠鄉潮厝村王厝路六四之六號
-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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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