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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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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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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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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13-090004
- 處分日期
- 2024/09/10
- 違規日期
- 2024/07/3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7月30日執行環境部營建工地下放名單稽查,發現貴局辦理本市新市區「南科臺南園區擴建土地開發工程-掩埋場一期工程(管制編號:D113RL9001-1)」缺失如下:1.工地周界防溢座未涵蓋全工區,缺失記點4點;2.物料堆置未完全覆蓋防塵網及破損,缺失記點4點;3.車行路徑實施面積未達70%及清洗,缺失記點4點;4.車輛離開工地出入口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及其延伸之道路有路面色差,缺失記點4點;5.未依附表四監測項目及頻率規定進行紀錄及施工規模達第18條規定未設置CCTV(出入口及施工情形),缺失記點10點;以上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38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氣污染改善完成報告書乙份)。限改日期:113年10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8條第2項、第10條第3項及第18條規定,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新市區南科三路二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市區大洲段866-4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