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暉砂石興業有限公司
- 文號
- 40-108-120002
- 裁罰機關
- 基隆市
- 處分日期
- 2019/12/19
- 違規日期
- 2019/11/1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略)..;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本案經基隆市警察局交通警察隊現場攔查後並通報本局,本局立即派員至本市七堵區八堵路158號八堵加油站旁稽查,查現場檢視貴公司之車輛(車號:931-Y5)載運之內容物為土石方,無夾雜廢棄物,合先敘明。二、本案基隆市警察局交通警察隊第一時間查核時,該車輛之司機(朱○○)表示土石方來源地為台北市南港區,但隨後改口為來源地為基隆市中正區八斗子一處建案,惟查該車輛(車號:931-Y5)108年11月13日之行車軌跡紀錄(如附件),發現該車輛約108年11月13日中午12時左右久停滯於北市南港區一帶(南港展覽館附近,本局至現場查發現附近確實有相關工程建案),且當日該車輛並無有基隆市中正區八斗子一帶之行車軌跡紀錄,本案現場駕駛(朱○○)無法提供正確之隨車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相關規定,本局依法告發。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1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內湖區新明路二四六巷三弄九號三樓
- 違規地址
- 基隆市七堵區八堵路158號
- 統一編號
- 12926646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