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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6-100035
- 處分日期
- 2017/10/30
- 違規日期
- 2017/09/3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貴公司於106年9月30日至局說明表示將分切後餘料(下腳料),委託琮憶企業社再利用,且未簽訂契約書,經查「琮憶企業社」非屬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再利用機構,惟貴公司未委託合法再利用機構清除及再利用且未於清除前簽訂契約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第1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4號規定,罰鍰新臺幣6千元整。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新都路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新都路1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