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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立畜牧場

文號
30-109-070042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0/07/30
違規日期
2020/05/17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2款第1目
罰鍰金額
NT$528,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利用沉水馬達連接一硬管將調整池原廢水抽出經由地下管線繞過核准之廢水處理流程後,經核准放流口排放未經處理之廢(污)水至地面承受水體。並於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2,6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16.67倍)、化學需氧量8,1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12.53倍),排放廢(污)水中污染物濃度已達放流水標準限值5倍以上。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528000元整,於109年9月10日前封閉移除無許可管線及製程設備並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109年5月18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向本府報請查驗。於110年2月17日前,依水污法相關規定,完成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測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設置,未完成設置,不得排放廢水。限改日期:109年09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2款第1目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溪湖鎮西安段五二五、五二九、五三三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溪湖鎮西安段五二五、五二九、五三三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