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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100001
- 處分日期
- 2023/10/11
- 違規日期
- 2023/07/0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17,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依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2年7月6日執行污染源督察作業結果如下: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興隆里興隆路一段70巷65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072-06號),112年7月6日會同現場人員於放流口採驗檢測放流水水質,檢驗結果氟鹽檢測值為23.0mg/L(標準1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請貴公司於112年10月18日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須包含氟鹽)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停業之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17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0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興隆里興隆路一段七○巷六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興隆里興隆路一段七○巷六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