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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30-108-050011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05/10
違規日期
2019/03/11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罰鍰金額
NT$18,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本局派員於108年3月11日前往貴公司觀音菩薩紀念公園擴充案擋土牆工程營建工地查核時,發現該工程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經本局核准前,業已施工;前述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削減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大樹區三和路一三一之一八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大樹區姑婆寮段7-9、7-15、7-42、7-418、7-414、7-416興和段985、988、989、990、991地號等11筆土地
統一編號
12634850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