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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80007
- 處分日期
- 2017/08/14
- 違規日期
- 2017/06/2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6月21日執行貴公司稽查作業,發現貴公司蒸氣鍋爐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1批應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對象,貴公司曾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有效期限為101年4月16日起至106年4月15日止,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9條:「許可證期限屆滿日起其許可證失去效力......」是貴公司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業已失效,稽查當時現場蒸氣鍋爐正在使用,貴公司未領有操作許可證逕行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貴公司停工。限改日期:106年09月2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7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關廟區五甲里五甲路三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關廟區五甲里五甲路三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