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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文號
20-110-050001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21/05/07
違規日期
2020/06/24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35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查本局於109年6月24日10時15分派員抵達本市梧棲區台中港區南堤路二段稽查,經查貴分公司所權管之土地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空地內運輸車輛通行之路徑及區域未設置或採行任何防制設施、空地內運輸車輛離開前未進行任何清洗及處理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空地內以車輛與挖土機從事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作業未設置或採行任何防制措施、空地內地面裸露區域未設置或採行任何防制設施、空地內車輛出入口夾帶砂土髒污致路面色差,上述缺失分別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2款、第6條第3款、第7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9條第1項規定,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3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2款、第6條第3款、第7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9條第1項相關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不須繳納
事業地址
臺中市梧棲區臺灣大道十段二號
違規地址
臺中市梧棲區臺中港區南堤路二段附近土地
統一編號
56505024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