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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080032
- 處分日期
- 2020/08/17
- 違規日期
- 2020/06/0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9年6月2日派員至貴公司(台中廠)(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協和里工業區二路6號)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台中廠)射出成型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015-01號),查核時現場製程部分運作中,核對現場查獲缺失如下:(一)製程M01新增7台印刷機,查核時未運作,惟核對108年原物料報表,該製程仍有使用油墨進行印刷作業,故新增之印刷機有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之情事。(二)查製程M01許可證核定高密度聚乙烯(HDPE)年用量為4,200公噸,惟108年度高密度聚乙烯(HDPE)年用量為5,380.14公噸,已逾許可證核定之10%容許差值。綜上,前揭情事皆與許可證核定內容不一致,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09年9月21日前提出操作許可證異動或變更申請之證明文件,或依原許可證內容操作。限改日期:109年09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里工業區二路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里工業區二路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