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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4-030005
- 處分日期
- 2025/03/27
- 違規日期
- 2025/02/1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14年2月18日至貴公司執行稽查,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高市府環水排許字第00967-09號),查核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污泥脫水機2號(T01-19)濾液及員工洗手污水流入濾液暫存桶(T01-23)旁之雨水收集池後再抽回濾液暫存桶(T01-23),上述情形與許可證登載不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5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燕巢區角宿里四林路一二一巷二六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燕巢區角宿里四林路一二一巷二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16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