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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110001
- 處分日期
- 2017/11/02
- 違規日期
- 2017/08/1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係從事廢紙、漿紙污泥、紡織污泥及廢塑膠等再利用作業,領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苗府環操證字第K0787-04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106年8月8日督察結果,督察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作業中,經查塑膠廠主管工作日誌,於106年7月25日、26日及8月8日分別記載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洗滌塔洗滌液流率(下稱洗滌液流率)值為1053L/min、1053L/min及pH值為6.7、6.9、未記錄;又現場查核洗滌液流率操作值為1093L/min,惟查貴公司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登載之洗滌塔(A401)洗滌液流率操作條件為50-200L/min、經洗滌器後洗滌液pH值操作條件為10-12.5,貴公司未依許可內容週期記錄及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第56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苗栗縣造橋鄉朝陽村朝陽路一○七號
- 違規地址
- 苗栗縣造橋鄉朝陽村朝陽路一○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