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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010010
- 處分日期
- 2021/01/07
- 違規日期
- 2020/10/0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9年10月6日派員至貴公司(地址:臺中市霧峰區吉峰西路33之3號)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金屬電鍍處理程序(M01)已領有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設證字第0439-00號),查核時製程正常運作中,核對貴公司廢棄物系統申報資料發現金屬電鍍處理程序108年酸鹼液用量分別為三氧化鉻1.75公噸、半光澤劑2.77公噸、全光澤劑3.81公噸、柔軟劑4.05公噸、草酸2.25公噸、氫氟酸0.268公噸、氫氧化鈉3.08公噸、鹽酸4.47公噸、過氧化氫4.29公噸、濃硫酸4.42公噸等,合計年使用量為31.158公噸,已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第2批第2類金屬加工程序中「電鍍處理程序酸鹼液總實際用量達20公噸/年以上」之條件,依規定應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後始得進行操作,惟查核當下貴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現場製程設備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令停工及限期於110年2月26日前備齊相關文件提出設置或操作許可證申請。另貴公司未取得本局准予試車檢測或取得操作許可證前不得逕行操作,經查獲未遵行停工處分者,本局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限改日期:110年02月26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3條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霧峰區吉峰里吉峰西路三三之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霧峰區吉峰里吉峰西路三三之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