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44-107-110006
- 處分日期
- 2018/11/07
- 違規日期
- 2018/09/17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1,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仁武廠區)於107年9月17日9時35分經平台檢查,發現貴公司(清除車號943-M9)載運「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廠」廢塑膠混合物、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等欲進廠處理,經落地檢查發現VOC檢測數值(80PPM)超過標準值30PPM,已違反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5款規定,暨高雄市仁武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廢棄物進廠管制事項四、16規定,業經該廠依上開管理規則第10條第5款規定予以退運在案,上開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之規定加重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後安里安樂一街四五之一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仁安二巷100號(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仁武廠)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