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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0-050004
- 處分日期
- 2011/05/05
- 違規日期
- 2011/04/1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1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10000元整,請依限於100年7月29日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檢具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測報告及封閉未經許可放流口之證明件向本府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限期改善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0年07月29日。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及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5月13日環署水字第0970033963A號令訂定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附表項次1規定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福興鄉大崙村大崙街五一之八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福興鄉大崙村大崙街五一之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