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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30018
- 處分日期
- 2018/03/28
- 違規日期
- 2017/07/2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
- 罰鍰金額
- NT$18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7月26日委託專家學者至貴局所屬岡山本洲產業園區服務中心污水處理廠執行列管事業功能評鑑,另於106年8月29日派員進廠稽查時,發現廠區內廢(污)水處理設施化學混凝系統(pH調整池、混凝池、膠凝池)等未經本局核可即逕使用中,並未登記於排放許可證,與本局核可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登記事項不符,未依核准許可內容運作;前述行為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準用第十四條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本工南一路六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南一路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