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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040009
- 處分日期
- 2021/04/20
- 違規日期
- 2021/03/0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 罰鍰金額
- NT$7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現場抽核檢測活性污泥池1(T01-08)SV30值為0及活性污泥池7(T01-14)之SV30為10%,均未符合許可登載範圍70%~90%。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0年5月31日前),檢具已恢復原許可登載事項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核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5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社頭鄉松竹村鴻門巷二一○、二一○之一、二一○之二、二一○之三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社頭鄉松竹村鴻門巷二一○、二一○之一、二一○之二、二一○之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