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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80016
- 處分日期
- 2017/08/10
- 違規日期
- 2017/07/1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6年7月14日至貴公司進行查核,查核時污染源旋轉式乾燥爐(E202)操作中,惟發現其原(物)料為漿紙污泥混和木屑,與許可證頁次:5/18頁所核定之主要原(物)料為漿紙污泥之內容不符,未依許可證內容操作,核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於106年9月18日前完成改善,並檢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報請本府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9月18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第56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一路一二五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一路一二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