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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100017
- 處分日期
- 2024/10/17
- 違規日期
- 2024/10/0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1款
- 罰鍰金額
- NT$13,950
- 處分種類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限期113年9月30日前完成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期限屆滿仍未完成設置。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3950元整,應於限改日期屆滿前,完成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否則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12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48條第3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4-010002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洋厝里鹿草路三段三七五巷三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洋厝里鹿草路三段三七五巷臨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