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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60039
- 處分日期
- 2017/06/26
- 違規日期
- 2017/03/3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按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5條規定:「適用對象為公私場所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儲存物料之實際蒸氣壓170mmHg 以上者,且單一儲槽容積15立方公尺以上。」、第28條規定:「適用對象為公私場所具有石化製程或第15條規定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之設備元件」及第32條規定:「公私場所應依下列規定進行設備元件洩漏檢查(測)之紀錄、保存及申報:一、設備元件之定期檢查(測)應做成紀錄…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之月底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前1季之第1款紀錄。」,貴廠設有丙烷儲槽(內容積35.22立方公尺,蒸氣壓約6500mmHg)屬前開標準適用對象,惟貴廠未於106年3月31日前完成106年第1季設備元件檢測,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所定前開標準第32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4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鳳仁路二八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鳳仁路二八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