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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高雄臨海林園大發產業園區聯合污水處理廠林園廠

文號
30-110-070015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1/07/22
違規日期
2021/03/24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本局派員於110年3月24日至貴廠所轄林園工業區污水處理廠稽查放流口採集水樣,經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93.7mg/L(WTA01許可登載值為90mg/L),未符合貴廠所轄林園工業區污水處理廠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登記內容-廢(污)水處理後之水質資料,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林園區沿海路一段一之八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路一段一之八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