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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120038
- 處分日期
- 2019/12/14
- 違規日期
- 2019/12/1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台中發電廠)領有本局核發之M01~M08、M13、M14鍋爐發電程序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及生煤使用許可證。本局於108年12月14日派員至台中發電廠執行108年12月3日裁處書、函辦理限期改善屆滿複查作業,查獲台中發電廠M02、M03、M06、M07、M13、M14製程運轉中,仍有生煤持續使用,顯未完成改善,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第28條第2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0條及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第3條第4項後段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8年12月23日中午12點前完成改善,屆期如仍有生煤持續使用之情形,將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12月23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第28條第2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0條及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第3條第4項後段規定並從一重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二四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