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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8-070031
- 處分日期
- 2019/07/25
- 違規日期
- 2017/08/1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證(證號:106桃廢處字第0035-4號),經查許可內容破碎粉碎分選處理流程經濾袋機收集後之集塵灰為「廢電線電纜分選回收產生之集塵灰(A-8401)」,惟依北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督察紀錄(序號:10401174)內容,貴公司李先生表示上開破碎程序僅於處理廢電線電纜(D-2601)時,經濾袋機收集後之集塵灰,如符合該公司產品規格,即作為產品出售。貴公司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逕自將收集集塵灰(A-8401)之前段濾袋機作為收集玻璃纖維樹脂粉料及樹脂粉料之用途,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鎮興里興隆路七五、八一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興隆路七五、八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