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06-060002
- 處分日期
- 2017/06/01
- 違規日期
- 2017/03/2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3月24日派員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及臺南市政府環保局督察,發現貴公司於仁德區廠址(場址:臺南市仁德區機場路495巷501號)進行燃煤飛灰及燃煤底灰再利用作業製程,產品為預拌混凝土,缺失:(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未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二)從事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製程(使用挖土機拌合燃煤飛灰、燃煤底灰、土質改良劑及水等作業),未設置或採行有效收集或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缺失記點合計20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改善之證明文件),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6年07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7條規定,依同法第56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麻豆區麻口里麻佳路一段六八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495巷機場路50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