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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12-060001
- 處分日期
- 2023/06/06
- 違規日期
- 2023/05/0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112年5月2日派員稽查發現貴署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從事易致粉塵逸散之操作,未設置加壓噴水設施,並於操作期間持續噴水,乃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7條及缺失記點處理原則等規定,共記缺失10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本案限於112年7月1日前改善完成並提送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12年07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裁處,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三四二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橋頭區通燕路、燕巢區 (橋科段1號、燕科段1~3號、燕科段5~8號、燕科段11~15號、燕科段27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