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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050019
 
            
            
            
                
- 處分日期
 
                - 2021/05/15
 
            
            
                
- 違規日期
 
                - 2021/03/2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47,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經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pH 3.5(放流水標準6-9)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47000元整,並應於限改日期屆滿前,檢具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3月26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6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永靖鄉永東村中山路二段一○五巷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永靖鄉永東村中山路二段一○五巷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