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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重光畜牧場

文號
30-107-060003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18/06/06
違規日期
2018/04/12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0
處分種類
勒令停工
違規情節
臺端所屬陳重光養豬場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於放流口採樣檢測,懸浮固體300mg/L、生化需氧量704mg/L、化學需氧量1,58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且經查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一年內經2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
裁處書主旨
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本局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73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不須繳納
事業地址
新北市林口區瑞樹坑五二號
違規地址
新北市林口區瑞樹坑五二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