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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8-120037
- 處分日期
- 2019/12/19
- 違規日期
- 2019/05/1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8年7月29日派員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查處環保犯罪案件後續督察,發現貴公司108年5月15日發生爆炸案,現場清理之輕鋼架、天花板、廢玻璃及紙張文件等事業廢棄物,委託非法清除業者XXX清理○○提供「XXX企業社」所開立收據予貴公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59規定加重處分金額百分之二百。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鼓山區民康街一五三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鼓山區民康街15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