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06-110018
- 處分日期
- 2017/11/22
- 違規日期
- 2017/10/0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印染整理業(整理、紙印花、刷毛、剪毛、磨毛及非屬前二類者),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0月2日派員稽查,並於貴公司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pH檢驗值9.1,標準值6-9,未符合印染整理業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檢具委託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6年12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附表三及附表八、第5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太子里長興二街三七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太子里長興二街三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