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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120040
- 處分日期
- 2019/12/16
- 違規日期
- 2019/10/0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領有堆置場作業程序(M18)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759-03號),本局於108年10月7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現場XF01煙煤堆置場已將煙煤堆置於室內煤倉,惟該煤倉南北兩側未完全密閉,與許可核定(應以封閉式建築物為限)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9年1月20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10年01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待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一○○號、中南一路一段七、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一○○號、中南一路一段七、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