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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2-030018
- 處分日期
- 2023/03/17
- 違規日期
- 2022/12/0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大寮區大業街25號從事聚醯胺塑膠(尼龍)製造程序(M01)、鍋爐蒸氣生產程序(M02)及熱媒加熱程序(M03),本局於111年12月7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公告應設置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且經本局於111年4月29日以高市環局空字第11134264200號函核定何○○為專責人員,何○○自96年取得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合格證書【(96)環署訓證字第FA140512號】後連續3年以上未經依法設置為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應依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到職日翌日起依規定於期限內(即111年10月30日前)完成到職訓練,並於設置屆滿6個月後15日內(即111年11月14日前)檢具專責人員完成到職訓練之證明文件報請本局備查,惟貴公司遲至111年11月21日以太洋環空字第1111121001號函提出文件報備(本局收文日111年11月24日),已逾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之報備期限,事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4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9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大寮里大業街二五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大寮里大業街二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