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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3-030022
- 處分日期
- 2014/03/20
- 違規日期
- 2014/01/1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03年5月30日前向本府辦理排放許可證(文件)變更,屆期仍未補正者,將依法按次處罰;另請依限於103年6月17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具體改善措施報告書及功能測試合格報告書、水污染防治設施及管線清楚標示其名稱與管線內流體名稱及流向之照片,向本府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限改日期:103年06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2項、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2項、第46條規定及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年10月8日環署水字第1010089309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項次1、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南佃里渭南路一二五巷六○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南佃里渭南路125巷6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